医疗损害鉴定别所托非人

医学生 医学动态23,713 views字数 1668阅读5分33秒阅读模式

医学问题是极其复杂的专业问题,随着近些年医学科技的快速发展,临床分科也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凡涉及临床医学的专门问题,只有有经验的医学专家才有资质和能力作出客观和科学的评判。因此,由医学专家对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的医学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应该是无可厚非的,这是保证鉴定结论科学、客观的前提。

 

“法医”不是“懂法律的医生”

目前很多有资质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都是由法医作为鉴定人注册的。 法医学是医学的一个门类,但不属于临床医学范畴。法医并不是临床医生,不具有临床经验,自身没有能力对临床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判断。有的人根据字面意思,把法医理解为“懂法律的医生”更是有点离谱。我国法医从事医疗过错鉴定,在世界范围内确实是独一无二的。法医自身没有能力进行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不争的事实。

多数法医进行鉴定并且签发鉴定书的真实过程,是法医要通过咨询临床专家(大多都是通过私人关系),帮助分析或者进行“挑错”,然后再根据临床专家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出鉴定意见,形成鉴定书。临床专家是不需要在鉴定书上签字的,也不需要出具专家书面意见。但咨询的是谁,专家的年资、职称、具体意见是什么不清楚,鉴定结论是否真正体现专家意见也不得而知。有些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咨询过专家意见、咨询过多少专家的意见,也不得而知,导致最终鉴定意见的权威性令人生疑,其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如何值得讨论。

目前,部分从事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医学会已由鉴定专家在鉴定书上署名,并应法院的要求出庭接受质询,虽然可以满足司法审判的需求,也已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逐步向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平稳过渡,但还没有广泛普及。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不等于“挑错”

很多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为规避责任,鉴定过程中往往是以“挑错”为主,尽可能给医疗机构挑出点毛病,判定其有责任。这样,当事人就不会找自己的麻烦,法院也以尽快结案。

笔者从某直辖市一家权威三级甲等医院了解到,该院不到一年近40例医疗损害过错鉴定中,其过错比例占近90%,即使医院提出异议也少有重新鉴定的机会。这么高的过错率说明只要患者死亡或伤残,一旦打起官司医疗机构或多或少都要承担一定责任。长此以往,会严重挫伤医生的积极性,也会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比如媒体曾经报道的,急救车拉着一老年危重患者跑了多家医院,却均遭急诊室拒绝收治这类事,就是上述问题的产物。因为这样的老年危重患者一旦死亡,打起官司,鉴定机构难免会挑出这样或那样的毛病,对医院来说得不偿失。这种苗头是立法机关、尤其是司法鉴定管理机构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不重视的现实问题。

建立“兼职专家鉴定人制度”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的统一,绝不应单纯是鉴定机构形式上的统一,而应该是鉴定人资格的统一,也就是鉴定的话语权、签字权的统一。对涉及医学专门问题由医学专家进行鉴定是国际惯例。

为从真正意义上解决鉴定二元化问题,应该从立法层面作出更合理设计。在我国逐步实行“兼职专家鉴定人制度”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专家鉴定人应从临床专家中选择,必须有1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满3年~5年),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执业品德,经过专门的法律法规及鉴定相关知识的培训,合格后授予医疗损害专家鉴定人资格。取得专家鉴定人资格的专家,可以自己选择在1家~2家鉴定机构从事鉴定工作,地域不限。医学专家成为医疗损害专家鉴定人应该作为一种责任和义务,要使其在职称晋升、担任专业职务等方面有加分,也应作为成绩考核的指标。要树立和培养专家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制定专家鉴定人管理办法,对专家鉴定人依法管理。

依照我国现行行政管理制度的特点,如果没有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足够管理权,那么实现对医疗损害专家鉴定人的遴选和管理工作是非常困难的。所以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可能是最合适的选择,也可以参照医师资格和执业医师注册管理模式等。必须彻底摒弃目前法医咨询专家后单独出具鉴定意见的做法。而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和医学会工作人员一样,可承担鉴定组织工作。

(作者为中华医学会内科副主任医师、研究员)

医学生
  • 本文由 发表于 10月 29, 2013 09: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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