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笔误 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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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医生笔误致患者输了一审官司

魏某和林某是同一村村民。今年4月13日下午,魏某正在其哥哥家的房屋上帮哥哥修缮房屋,此时同村村民林某开车来找魏某。两人按事先约定,由林某用他的客货两用车,到镇上把魏某在镇上买的装修房屋用的瓷砖和玻璃等运回来。不料,半途汽车发生故障刹车不住,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魏某情急之中打开车门跳了下去,一头栽在路面上。林某刹车滑行200多米远才停住,急忙将满脸是血的魏某送到医院救治。经过医生诊断,魏某系急性颅脑外伤,并伴有多处骨折,共住院38天,花医疗费11000余元。出院后,经过司法鉴定部门鉴定,魏某的伤构成10级伤残。林某的车没有办理交强险和其他任何保险,也没有报警。林某只是在魏某住院时支付了3000元医疗费,以后就再不愿意支付医疗费。于是魏某将林某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林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0000元。魏某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在医院就诊的病历,以证明伤害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的原因。但在开庭质证时,被告林某的律师指出原告魏某提供的病历中有一句话“从房上跳下来摔伤”, 原告魏某认为这是医生笔误,但被告不承认是笔误且也不承认原告是在车上跳下来,而是说在房屋上跳下来由原告经手送医院的。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是因汽车发生刹车鼓故障问题跳车摔伤的,因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魏某提起上诉并聘请了律师,搜集了他在哥哥的房屋上下来平安上车的证据。最后二审判决支持了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魏某认为,是因为被告医生的笔误导致自己输了一审官司,多支付了3000元的律师费和1300余元的诉讼费以及300元的交通费和误工费,因而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医院予以赔偿。法院审理认为,要求赔偿律师费没有法律根据,被告医院书写病历有误,是有过错的且与原告的损失也有一定因果关系。但原告本人在提供证据时没有仔细辨认也是造成其损失的一个原因。最后在法院的多次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由被告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魏某1000元的调解协议。

【法理分析】

达成和解双方各自担责

这是一起因医疗服务合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原告魏某到被告医院就诊,即与医院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其中,医院医生在患者病历上原原本本记载患者口述伤害的原因或者疾病情况是医院的一项义务,也是疾病治疗的一个必经过程。如果患者的伤害或者疾病是由于他人的原因引起的,该病历的记载日后还是证明患者损害或者损失的一个重要证据。

本案原告林某本来是从车上跳下来摔伤的,而医生却在其病历上写成了“从房上跳下来摔伤”,而在前一个诉讼中虽然原告坚持说自己是在车上跳下来摔伤的,但被告并不承认,而原告又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因而官司败诉就是很自然的事情。

原告在前一个官司中的败诉,很明显是和医院出具的病历上写的“从房上跳下来摔伤”有一定因果关系,因而起诉医院赔偿也是顺理成章的事。在原告魏某与被告医院的这后一个官司中,虽然看病的医生说记得原告当时说的就是在房屋上掉下来的,但再没有其他证据可证明。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原告确实是从车上跳下而不是房上跳下摔伤的。从情理上来看,原告不可能说自己是从房上跳下摔伤的,因而医生记忆错误出现笔误的可能性更大些。也很可能是原告当时说自己从房屋上下来,然后上车,刹车出现情况自己跳车摔伤,医生在匆忙中就将其概括归纳为“从房上跳下来摔伤”了。

很显然,本案可以认定被告医生的记忆和书写有错误,与原告的损失也有一定因果关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但原告本人在提供证据时没有仔细辨认,也是造成其损失的一个原因,本人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最后在法院多次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都各自承担了一定的责任。(本文第一作者为武夷学院法学副教授、律师,第二作者为黑龙江省鸡东县法院法官)

医学生
  • 本文由 发表于 11月 12, 2013 08: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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