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伤医案处置不力应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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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伤医案件屡屡发生却处置不力,是无法可依还是有法不依抑或执法不力?

为什么接警不出或出警不出力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在医疗机构拉横幅、摆花圈、设灵堂、打砸和围堵医疗机构、占据诊疗场所、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辱骂殴打甚至伤害医护人员、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以上种种行为均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而由于警方接警不出或出警不出力,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没有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导致恶性伤医愈演愈烈,医护人员生命安全没有保障。

其实,对于破坏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在《人民警察法》第二条中有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不履行法定义务及职责,按照《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与原卫生部2001年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第一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通告》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书写大小字报、散发传单、堵塞交通等行为,现场民警应协同医疗卫生部门进行劝阻;对打砸和围堵医疗机构,占据办公室及诊疗场所,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人员,现场民警应当予以制止,经教育无效的依法强制带离现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有依法督促出警的权利

医疗机构多次被不法分子严重扰乱,医院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又有几个不法分子受到法律制裁?我们一些基层公安人员接警不出,或出警不出力,根源就是认识上的错误,片面强调“和谐”,视违法行为“情有可原”。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与当地公安部门协调,制定具体解决办法。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后敦促当地公安部门出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要求他们履行法定义务。

作为医疗机构,平常应当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协调与沟通,在医院设立警务室。对于出警不出力的现象,除了告知出警的人民警察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外,也可向其上级部门投诉,必要时直接向省级公安部门报告。

如何建立防控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不同的特点,按照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保卫队伍建设,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和安全隐患,制订和完善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防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对重点安全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学习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治安防范意识。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部门,要把保护医护人员和患者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作为内部保卫工作的重点。(作者单位: 南京医学会)

医学生
  • 本文由 发表于 11月 12, 2013 07: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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